原告彭某某。
被告唐某电。
被告安某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168号(原中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俞学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唐某电、安某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某电、安某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
书记员: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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