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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当涂县**超市内采用夹带的方式盗走2罐飞鹤牌飞帆3段幼儿配方奶粉,趁人不备离开**超市,后将该奶粉自用。
2.2019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当涂县**超市内采用夹带的方式盗走2罐飞鹤牌飞帆3段幼儿配方奶粉,趁人不备离开**超市,后将奶粉放在其姐姐杨某乙处。
3.2019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当涂县**超市内采用夹带的方式盗走4罐伊利牌金领冠珍护幼儿配方奶粉、2包青蛙王子婴儿润肤柔湿巾,趁人不备离开**超市,在超市稽查口处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杨某甲将盗窃的商品丢弃外逃,后于当涂县**镇**路**银行门口处被**超市工作人员及群众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4罐飞鹤牌飞帆3段幼儿配方奶粉、4罐伊利金领冠珍护幼儿配方奶粉、2包青蛙王子婴儿润肤柔湿巾,共计价值人民币124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退出2罐飞鹤牌飞帆3段幼儿配方奶粉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当涂县**镇**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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