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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当涂县石桥镇围乌路由南向北行至石桥镇普济村杨柳自然村路段(S205线48km+900m处)时,对路面疏于观察,未能确保安全通行,车辆前部碰撞行人丁某某(**镇**村村民),造成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丁某某经送当涂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附近等待丈夫申某某,在申某某陪同下随民警至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殷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6. 邰桥卡口拍摄的图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凤萍
检察官助理:李勤勤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5156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协商结果确认书》《证据明细》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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