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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地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镇**村**屯,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6时35分,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苏A******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当涂县围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姑孰镇连千村刘前自然村路段时,因超车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车头部位与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头部位发生碰撞,致陶某某受伤。被害人陶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主动至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死亡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5. 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新富

检察官助理:张祖琴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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