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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某。被告贾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贾某在法定期限内,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沧州市××区,并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逾
书记员: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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