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小平。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乐意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乐意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乐意庄村委会为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庆荣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赵君华
书记员:牛帅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