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与张欣欣、郭某某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欣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广场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姜丛,系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穆家营子派出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
负责人腾广恩,系所长。
原审第三人朱艳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上诉人张某、张欣欣、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穆家营子派出所、原审第三人朱艳成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4行初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张欣欣、郭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张欣欣、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海梅
审判员 甄天麟
审判员 姜静

书记员: 张一竹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