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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当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被告:当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戴国良。

张某与当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书记员:张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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