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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当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戴国良。
张某与当阳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张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书记员:张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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