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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某某,男,1940年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某某。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孔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周民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合伙经营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未提供相关财务证明,对合伙期间的经营事项、是否进行散伙清算等情况在本案中无法确认。张某某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个人合伙,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的相关规定。涉案7万元张某某自认是三人共有财产,因当事人均没有提交出资数额等相关证据,合伙期间的财产如果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既然张某某称其只是暂为保管该7万元,那么,叶某某、孔某某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应予支持。张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其辩称散伙时未进行清算、其投资未收回、盈利未分配等问题可另行解决。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
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
书记员: 黄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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