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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张某某
张丰银
李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丰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原告张某某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余晓利

书记员: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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