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裴某某、裴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杨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裴杨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华,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杰,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裴某某、裴某某、杨燕、裴杨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庆、任辛耘,被告裴某某、被告裴杨磊及其与被告杨燕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裴开友与裴振山、杨燕、裴杨磊于2005年10月23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将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张某某、裴某某、裴某某、杨燕及裴杨磊名下。事实和理由:裴开友于2008年1月23日去世,张某某系裴开友之妻子,共育有四子,老大裴某某、二子裴某某、三子裴振林于1989年6月10日死亡,四子裴振山于2018年12月11日死亡。杨燕是裴振山的妻子,裴杨磊是裴振山与杨燕之子。系争房屋是裴开友于2000年购买,登记在裴开友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争房屋于2005年转移登记至裴振山、杨燕、裴杨磊名下。然而,张某某对系争房屋的出售、转移登记情况一无所知,侵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张某某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裴某某辩称,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裴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杨燕、裴杨磊辩称,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就裴开友将系争房屋转移登记至裴振山、杨燕、裴杨磊名下是明知的,不存在合同法无效的情形。裴振山于2018年12月去世,裴某某强行入住系争房屋,因而引发本案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1、张某某和裴开友于1955年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儿子:老大裴某某、二子裴某某、三子裴振林于1989年6月10日死亡,四子裴振山于2018年12月11日死亡。杨燕是裴振山的妻子,裴杨磊是裴振山与杨燕之子。裴开友于2008年1月23日过世,未立遗嘱。
  2、1992年,裴开友作为受配人受配上海市宝山区淞滨路XXX弄XXX号XXX室公房一间。根据住房调配单,户主为裴开友,家庭主要成员为张某某、裴某某、裴振山,调配原因为原址拆除安置。
  3、2000年6月2日,裴开友为购买系争房屋与案外人上海吴淞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根据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载明,系争房屋承租人或受配人裴开友经与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上述房屋,房地产权利确定为裴开友所有。
  同年10月18日,系争房屋经核准登记至裴开友名下,建筑面积63.11平方米。
  4、2005年10月23日,裴开友与裴振山、杨燕、裴杨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裴开友将系争房屋转让给裴振山、杨燕、裴杨磊;转让价款人民币19万元,于2005年12月22日前支付等。双方未对交房、过户、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同年11月8日,系争房屋经核准登记至裴振山、杨燕、裴杨磊名下,共同共有。
  5、关于居住情况。系争房屋原由裴开友、张某某、裴振山一家和裴某某夫妻居住。裴某某夫妻于2005年搬离。裴振山过世后,裴某某搬回系争房屋,现系争房屋由张某某、裴某某、杨燕、裴杨磊居住。
  6、关于户口情况。系争房屋内现有张某某、杨燕、裴杨磊三人户口。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
  1、审理中,为证明己方主张,杨燕、裴杨磊另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2005年10月22日裴某某出具的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本人裴某某和妻子郑霞静经过商议,决定将原来居住的淞滨路XXX弄XXX号XXX室出售给自己的小弟裴振山,共计人民币14万元,今后淞滨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所有权归裴振山所有。证明系争房屋转移登记前经过家庭协议,张某某对过户所有事宜是明知且同意的。证据2、裴某某与裴杨磊的录音光盘,主要内容有:“……裴杨磊:奶奶当时知道这个房产变更吗?裴某某:我想当时应该知道的。裴杨磊:那么她当时知道的现在还在和我们搞什么?裴某某:你爸在的话没什么,现在你爸不在了就讨厌了……裴某某:让他住么好了呀,他还要怎么样?讲起来父母的房子转移到裴振山名下的时候你不知道的,你在过什么日子啦?他在干嘛?我都知道这个事,我们当时不说都是你们自己的事,你现在说不知道真的假的?现在不知道你在干什么?我问他的。我都知道的,你在干什么?做的事情真的有劲的。”证明张某某是明知的。
  张某某发表如质证意见,对证据1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与张某某无关,录音中是裴某某的声音。裴某某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当时裴某某经济上有困难,裴振山、杨燕先后给了6、7万元,没有14万元,裴某某根据裴振山、杨燕的意思写了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上签字,这只能表示裴某某放弃了房产份额,不代表张某某放弃了房产份额;对证据2,是裴某某的声音,但不清楚在说什么。
  2、审理中,杨燕、裴杨磊表示,2005年裴某某在外面欠了很多钱,裴某某跟父母借款,父母没有钱,裴振山家庭经济情况还可以,家里就商量,94方案购买时,实际上大家都有份额,但只登记了裴开友一人名字。这次为了给裴某某还债就将父母份额、裴某某份额全部转移给裴振山一家。当时裴开友、裴振山、杨燕一起去交易中心办理的转移登记。登记后,裴某某就搬离了系争房屋。直至2018年裴振山去世,裴某某又搬回系争房屋。
  张某某表示,裴振山过世后,张某某让裴某某回来照顾,张某某与杨燕商量,杨燕不同意。杨燕同意系争房屋让张某某住,但不同意给裴某某住,这时候张某某才知道系争房屋已转移登记了,后来就去交易中心查询。系争房屋的房产证一直是张某某保管的,直至去交易中心才发现房产证没有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对裴开友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裴振山一家名下是否知情且同意。首先,张某某始终居住在系争房屋内,而系争房屋已于2005年过户登记至裴振山一家名下,至今已14年之久。裴开友过世至今也已10年之久,张某某现表示始终不知晓系争房屋转移登记之事,不合常理。审理中,张某某自认家里由张某某当家作主,房产证也始终由张某某保管,但直至起诉前才发现房产证没有了,也与常理不符。其次,关于裴某某出具的协议书,裴某某确认该份协议书由其书写并签字确认,故本院对该份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杨燕、裴杨磊的陈述,当时裴某某欠债,父母无力偿还,而裴振山一家经济尚可,后经家庭内部协商将系争房屋过户给裴振山一家,故而形成该份协议书。现裴某某、张某某虽均予否认,但从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今后房屋所有权归裴振山所有,而当时登记的产权人是裴开友,若非家庭内部协商一致房屋归裴振山所有,裴振山不会与裴某某达成上述内容的协议。且,裴开友于次日即与裴振山一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本院认为杨燕、裴杨磊陈述的内容具有更高盖然性,予以采信。最后,张某某、裴某某均确认录音内系裴某某的声音,故本院对该份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从裴杨磊与裴某某的对话来看,裴某某对系争房屋转移登记之事也是知道的,而张某某表示始终不知晓,本院实难采信。综上,张某某以裴开友未经张某某的同意擅自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裴振山一家名下为由,要求确认系争合同无效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张某某基于合同无效要求判令恢复系争房屋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准许。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