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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沧州市南皮县。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州市南皮县。原告:张兰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州市南皮县。原告:张兰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州市南皮县。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90号。负责人:李茂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格,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兰荣、张兰银与被告许雪平等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兰荣、张兰银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许雪平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兰荣、张兰银撤回对许雪平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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