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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霍某某、锡林郭勒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人,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董英涛,太仆寺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哈日巴拉,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农民工。
被告锡林郭勒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希办白音街方圆小区7号02042室。
法定代表人霍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霍某某、锡林郭勒盟旭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

审判员 宝 花

书记员:顾明伟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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