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阿某某吉兰泰镇敖日格呼嘎查委员会,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阿某某吉兰泰镇敖日格呼嘎查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成
书记员: 苏雅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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