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黄庆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庆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任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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