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贵堂,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程青峰,男,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长全,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洛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发升,男,汉族。
张贵堂与王长全土地侵权纠纷一案,张贵堂不服宜阳县人民法院(2007)宜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贵堂持有国有0010253号土地使用证是基于洛宁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而来,该证与洛宁县农业综合服务公司持有的宁地国字第0000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有重叠现象。上诉人所诉事由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故应由洛宁县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解决。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寇玉民
审判员 :焦虹
审判员 :曹园
书记员: :索青岩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