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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夏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人: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夏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6日经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夏某赔偿申请人张某某医疗费253元;
  二、申请人夏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某某547元;
  三、此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夏某于2019年12月6日经杨浦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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