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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张某某被告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超
书记员: 秦江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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