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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原石家庄市中航航空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康学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在南三条打工,现住石家庄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中,张晓鑫的父亲,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石家庄桥西区。
上诉人吴某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晓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上诉人对其上诉理由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2015年7月9日河北航飞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张晓鑫签订的《航空国内客运(票务)岗前指导就业服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张晓鑫按规定报名,缴纳了协议中规定的应交费用、参加了学习,履行了约定义务。河北航飞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却未能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如安排工作。现上述公司已被注销,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已不可能。根据双方协议中第三条第一项第5款“甲方负责乙方转正后为航空服务公司直签合同工,未上岗退还相关费用”之约定,河北航飞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应退还张晓鑫相关费用。关于“相关费用”是什么费用,自双方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第2款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交纳相关费用,甲方免费提供书本、资料、住宿、证书、工装、被褥、意外险、就业服务等”,可以推定该费用为张晓鑫缴纳的证书暂付费15800元。河北航飞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被注销后,吴某某,张某作为公司原股东,应对公司项下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李荣水
审判员 孟志刚
书记员: 杨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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