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肖亚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张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利
书记员:田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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