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代理人孟繁涛,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
负责人贾军,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98元,减半收取6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党平 人民陪审员 兰保环 人民陪审员 任泽庆
书记员:马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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