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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桑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绛县。被告: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绛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桑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调解纠纷,再无争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对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绛龙

书记员:樊科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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