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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11月25日以与被告刘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案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卫胜文 代理审判员 邱志倩 人民陪审员 尹站东
书记员:王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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