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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宝国,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清徐县徐沟镇北内道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党彩云

书记员:要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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