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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杨保刚,男,栾城区人,系栾城区前表中村委会推荐。委托代理人:温书丽,女,栾城区人,系原告妻子。被告:华电水务栾城有限公司,住址:栾城区鑫源路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08473330J。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华电水务栾城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相晓武
书记员:李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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