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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某
王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
邸某某
赵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李洪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某。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邸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晓波、李洪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某称已向被上诉人邸某某还款三十万并向法庭提交了侯树华的银行流水,该流水显示三笔是由侯树华向被上诉人邸某某还款,该三笔款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主张侯树华银行流水上向李晖的还款也是在偿还本案借款,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诉人未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之后参加了庭审,故一审法院予以审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张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立某称已向被上诉人邸某某还款三十万并向法庭提交了侯树华的银行流水,该流水显示三笔是由侯树华向被上诉人邸某某还款,该三笔款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主张侯树华银行流水上向李晖的还款也是在偿还本案借款,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采信。关于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上诉人未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之后参加了庭审,故一审法院予以审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张立某负担。
审判长:李坤华
审判员:牛跃东
审判员:申玉
书记员:乔秀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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