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某,男,住喀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
上诉人张立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没有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又以相同事实、相同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免收。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张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未经允许在上诉人土地堆放石头的行为属于侵权,被上诉人应排除妨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将堆放在上诉人地里的石头拿走。经审查,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堆放石头,排除妨害一事曾经提起过民事诉讼,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没有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又以相同事实、相同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家的石头墙垒上,经审查,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未经允许将上诉人家的石头墙拆掉,故该诉讼请求可待上诉人提供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姜 锋
书记员:张帆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