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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某,男,住喀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

上诉人张立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没有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又以相同事实、相同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向本院再次提起诉讼,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予以免收。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张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未经允许在上诉人土地堆放石头的行为属于侵权,被上诉人应排除妨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将堆放在上诉人地里的石头拿走。经审查,上诉人就被上诉人堆放石头,排除妨害一事曾经提起过民事诉讼,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在没有发生新的事实的情况下又以相同事实、相同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家的石头墙垒上,经审查,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未经允许将上诉人家的石头墙拆掉,故该诉讼请求可待上诉人提供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崇文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姜 锋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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