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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新诉郑州市方圆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张立新
李智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
郑州市方圆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
王立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王文湘

原告张立新,男,43岁。
委托代理人李智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方圆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17006933—4,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宁小杰,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湘,该服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张立新与被告郑州市方圆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解除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阳,被告郑州市方圆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建、王文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挂靠服务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致方圆公司全体司机的信》,被告虽以未加盖其公章为由,不予认可,但结合原告提交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郑客管处[2008]201号文件,以及被告亦认可其公司有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整合的意思,现已有其公司的出租车32辆转到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从而足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致方圆公司全体司机的信》是被告的行为,在这封信中,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主管的被告,在国家一系列政策要求下即行政事业单位不能有实体存在,被告将被分流,由公交公司管理。在原、被告双方的挂靠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虽已动员自己公司管理的32辆出租车转到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但本案原告对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提出的新的挂靠协议内容不愿意接受,原告有权利选择自己中意的挂靠服务单位,鉴于被告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今后将不存在,及原告不愿意挂靠在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故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不可抗力而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客运出租汽车挂靠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原、被告,而不属于被告单方擅自提前终止履行挂靠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项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立新与被告郑州市方圆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之间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挂靠服务合同;
二、驳回原告张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方圆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挂靠服务合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致方圆公司全体司机的信》,被告虽以未加盖其公章为由,不予认可,但结合原告提交的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郑客管处[2008]201号文件,以及被告亦认可其公司有与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整合的意思,现已有其公司的出租车32辆转到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从而足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致方圆公司全体司机的信》是被告的行为,在这封信中,被告已经明确表示,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主管的被告,在国家一系列政策要求下即行政事业单位不能有实体存在,被告将被分流,由公交公司管理。在原、被告双方的挂靠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虽已动员自己公司管理的32辆出租车转到了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但本案原告对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提出的新的挂靠协议内容不愿意接受,原告有权利选择自己中意的挂靠服务单位,鉴于被告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今后将不存在,及原告不愿意挂靠在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故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不可抗力而致使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客运出租汽车挂靠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原、被告,而不属于被告单方擅自提前终止履行挂靠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项  、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立新与被告郑州市方圆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之间签订的客运出租汽车挂靠服务合同;
二、驳回原告张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方圆出租汽车联队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史艺娜
审判员:陈春杰
审判员:张郑军

书记员: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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