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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宝与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榆林镇榆林村民委会民事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张福宝,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榆林镇榆林村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4013XXXX。
法定代表人:温凤军,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代理审判员 云峰

书记员: 尔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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