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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送达了(2014)新中法执字第75号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并占有使用的原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杨岗政工里胡同的办公场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送达了(2014)新中法执字第75号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新乡市盛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并占有使用的原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杨岗政工里胡同的办公场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
审判长:王智好
审判员:付士洲
审判员:李鹏
书记员:李克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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