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张某、大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交通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伟,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雯,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林森,该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大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8日以已通过协调方式解决了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东 代理审判员  岳 媛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书记员:吴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