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又名张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杨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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