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某某
余长海
刘某
张某某
李某某
徐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余长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丘市虞城县。
被执行人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04号、第03636号、第03639号三份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和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该三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某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10层1006号、1009号、1008号、1001号、1002号、1003号、1004号、1005号、1007号房屋及座落于郑东新区东风东路36号银河丹堤21号楼1单元1层2号房屋。被执行人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三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某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10层1006号、1009号、1008号、1001号、1002号、1003号、1004号、1005号、1007号房屋及座落于郑东新区东风东路36号银河丹堤21号楼1单元1层2号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梁民初字第03604号、第03636号、第03639号三份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和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在该三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某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10层1006号、1009号、1008号、1001号、1002号、1003号、1004号、1005号、1007号房屋及座落于郑东新区东风东路36号银河丹堤21号楼1单元1层2号房屋。被执行人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三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某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10层1006号、1009号、1008号、1001号、1002号、1003号、1004号、1005号、1007号房屋及座落于郑东新区东风东路36号银河丹堤21号楼1单元1层2号房屋。
审判长:窦军
审判员:贾胜乐
审判员:何明山
书记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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