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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颜某国、臧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
被告:颜某国,男,成年人,汉族,个体瓦工。
被告:臧永生,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颜某国、臧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首才

书记员:黄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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