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明
孙某
抚顺市安某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被告抚顺市安某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金超,该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明诉被告孙某、抚顺市安某旅游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明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张某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张某明负担。
审判长:许凌云
书记员: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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