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爱华。
委托代理人:王元清,监利县尺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华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爱华负担。
审 判 长 易片红 审 判 员 瞿年生 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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