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云文
书记员: 和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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