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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龙与包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海龙,架子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包松,内蒙古大商城建筑工地包工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告张海龙与被告包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海龙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张海龙负担。

审判员 马 丽

书记员:娜木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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