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海军对孟某某、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张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申请人张海军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孟某某、王某某位于浑江区星泰花园房屋(白BQ字第20180022911号、20180022912号)、位于浑江区汇宝名郡小区7号楼101号丘地号:03-0010-0211-0141-000101门市房、7号楼117号丘地号:03-0010-0211-0141-000117、118号丘地号:03-0010-0211-0141-000118车库予以查封。由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张海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孟某某、王某某位于星泰花园的房屋(白BQ字第20180022911号、2018002291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孟某某、王某某位于浑江区汇宝名郡小区7号楼101号丘地号:03-0010-0211-0141-000101门市房、7号楼117号丘地号:03-0010-0211-0141-000117、118号丘地号:03-0010-0211-0141-000118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前,如需要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动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交纳诉前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振良

书记员: 赵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