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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抚顺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张某
高明(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
王雪(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
抚顺东某实业有限公司
陈作宏

(2015)顺民初字第1496号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高明,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雪,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东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作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抚顺东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69.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9元,减半收取19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栾海萍

书记员: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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