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陈一
抚顺市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亚明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顺市实验小学退休教师,住顺城区抚顺城路东段16-3号
楼3单元202号
。
委托代理人陈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葛布街八委五十二组。
被告抚顺市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城区晖春街顺城路东段16号
。
法定代理人金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抚顺市昌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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