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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被告:张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蔚 银 锁

书记员:朝贺乐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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