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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治中与马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治中,男,1957年11月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5月生于贺兰县,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中与被告马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治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治中负担。

审判员  范永华

书记员: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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