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6)冀01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新永 代理审判员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马润泽
书记员:石利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