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白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白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寅娟,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2016)冀011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9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付新永 代理审判员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马润泽

书记员:石利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