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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苹与建平镇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建平镇新邱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平县建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平县建平镇本街。法定代表人:李彦龙,镇长。

张某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3、涉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一审裁定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法院才予处理,故驳回张某苹的起诉。但上诉人在原审立案前,于2017年7月10日已经经过建平县劳动争议部门申请仲裁,被通知不予受理后才到原审法院给予立案的(卷宗有记载),否则原审法院不予立案。立案后,一审法院没有详细了解案情,也没有仔细研究案件的前提下,草草开庭走了过场,没有认真详实的审理实质性问题。2、上诉人多年来一直为此事奔波找被上诉人讨要说法,但被上诉人只是负担了医疗费,没有支付其他补偿。张某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为原告足额补交1973年-1987年工作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被告缴纳因未办理原告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而产生的滞纳金、罚金等一切费用;3、判决被告参照当地退休工人工资标准,一次性赔偿原告自2005年4月起的退休养老金;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部门仲裁、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过了诉讼时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养老保险待遇系属劳动争议事项,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法院才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苹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建劳人裁字(2017)第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为:张某苹:2017年6月30日送来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本会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是:你与建平县建平镇人民政府关于“1、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并缴纳滞纳金、罚金等一切费用;2、要求一次性赔付给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养老金一案”中,因本案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所以本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内容记载于一审卷宗第53页。另,一审法院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载明,张某苹于2017年7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张某苹因与建平县建平镇人民政府之间争议的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未经仲裁的理由裁定驳回张某苹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张某苹因与被上诉人建平县建平镇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撤销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民初359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昶
审判员 张淑梅
审判员 袁 源

书记员:郭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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