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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翥与赵红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Comments0

原告:张桂翥。
法定代理人:张钰(系张桂翥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龙,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雯。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凌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彦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职工。

原告张桂翥与被告赵红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翥的法定代理人张钰、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龙,被告赵红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彦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桂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连带向原告张桂翥赔偿医疗费1084.2元;护理费346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0元;营养费1620元;交通费2400元;经济损失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47534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合计126365.7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8日下午6时许,被告赵红雯驾驶甘DP6691号小型轿车在宝积镇家属区院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川区宝积镇司法所大院门口时,车辆前部与行人张桂翥、常艺相撞,致张桂翥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桂翥被送往平川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1.头颅外伤;2.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3.右侧肱骨外上髁撕脱骨折。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红雯负全部责任。张桂翥住院治疗81天,出院后在家休息三个月由家人护理。张桂翥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二次手术费9000元,赵红雯为甘DP6691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赵红雯辩称,我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我已向原告方支付了2万多元医疗费,对伤残鉴定和二次手术费用我没有意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赵红雯驾驶甘DP6691号小轿车前部与行人张桂翥相撞,事故发生后张桂翥被送往平川区人民医院治疗,花费2万多元医疗费认可,赵红雯为甘DP6691号轿车在我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属实。对原告诉讼请求中部分请求我公司有意见,其中护理费原告根据医院证明主张按两人给付。标准分别按中恒购物广场导购员和驾驶员的工资给付。我公司只认可一人护理,标准每人每天105元;原告方主张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我公司认可每天40元;原告方主张营养费每天20元,我公司主张每天10元;原告方主张交通费2400元,由于原告在本地就医,交通费我公司不承担;原告主张其经济损失12000元,我公司认为本案是人身损害案件,不牵扯到补课费12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依规定我公司不予理赔;伤残赔偿金合适着呢,后续治疗费我们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8日下午6时许,被告赵红雯驾驶甘DP66XX号小型轿车在宝积镇家属区院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川区宝积镇司法所大院门口时,车辆前部与行人张桂翥相撞,致使张桂翥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桂翥被送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1.头颅外伤;2.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3.右侧肱骨外上髁撕脱骨折。住院81天。出院后休息三个月由家人护理。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红雯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一:原告张桂翥主张护理人员按2人计算,其母亲石听艳是商场导购员,日工资是109.5元。其叔叔张轩是驾驶员,日工资为172元。支持其主张的理由是2016年3月29日平川区人民医院证明:张桂翥于2016年元月18号在全麻下进行右胫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患者住院期间病情较重,治疗与生活不能自理,需陪护两人。被告方认为张桂翥的护理人员应按一人计算,日工资105元。依据规定,原告的护理人员应为一人护理,工资按2015年度服务行业的日工资117元计算。护理期限算至定残之日。双方争议的焦点二:原告张桂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应按100元标准给付。被告方认为,原告的伙食补助费应为每日40元计算。依照规定,原告住院伙食计算标准为每日40元。双方争议的焦点三:原告张桂翥主张其住院期间家人交通费为2400元;被告主张原告在本地就医,交通费花费不多,本案的交通费确实发生了,可以酌情给付800元。双方争议的焦点四: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2000元。理由是,其术后在家休息期间请家教郭雨菲补了四门课,收取家教费12000元。被告方认为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不予赔偿。依照规定,家教费12000元不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被告不应在本案赔偿。双方争议的焦点五:原告张桂翥主张被告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方认为原告属十级伤残,对精神抚慰金可不予支持。依照规定,原告定残后,精神抚慰金可以适当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可酌情支持2000元。双方对伤残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认可。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红雯驾驶甘DP6691号轿车在宝积镇家属院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川区宝积镇司法所大院门口时车辆前部与行人张桂翥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红雯负事故全部责任。赵红雯所驾驶的甘DP66XX号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审理中张桂翥经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9000元。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22465.06元(被告赵红雯支付21380.86元)、护理费221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0元、营养费81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伤残赔偿金47534元、后续治疗二次手术费9000元、辅助器具费1200元,共计109162.06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张桂翥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中部分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桂翥73647元(残疾赔偿金47534元、护理费22113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辅助器具费1200元),医疗费10000元,合计836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内赔偿原告张桂翥医疗费12465.06元、伙食补助费3240元、营养费810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合计25515.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张桂翥收到赔偿款后立即返还被告赵红雯垫付的医疗费21380.86元;
四、驳回原告张桂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鉴定费3000元,均由被告赵红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志立

书记员:李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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