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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树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树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林业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城角街***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中,厅长。
原审第三人: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蒋志山,村主任。
原审第三人:承德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园环卫楼****层。
法定代表人:刘克宁,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承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住所地:承德市东环路武烈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鹤松,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张淑兰、张树江、张树来因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冀08行终19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张淑兰、张树江、张树来申请再审主要称,(一)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背事实的枉法裁判。河北省林业厅“冀林业[2010]00200118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河北省林业厅负责人的签名,也没有批准许可的日期,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形式要件,该林业行政许可行为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中泰自然村的商业开发项目,承德市国土局是根据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厅作出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土地出让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二)承德市双桥区林业局、承德市林业局报批的“承双桥林证字(2010)第000011号、12号、13号、14号”林权证不包括申请人的林权证,而被申请人却把申请人林权证的林地和承包地包括进去并予以出让,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申请人诉求。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河北省林业厅作出的冀林业[2010]00200118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依据申请人的占地申请,依法履行受理、审核、领导审批、决定等程序作出,河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案卷卷宗中具备完整的审批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张某某四人提出的没有河北省林业厅领导签字及批准日期,并请求确认行政许可行为无效的请求,理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张淑兰、张树江、张树来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窦淑霞
审判员 张耀庆
审判员 邢会丽
书记员: 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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