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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张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张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硕瑶,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张某3,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张某4,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第三人:张某5,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第三人张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员 邢 辉

书记员: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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