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56********,汉族,文盲,陕西省靖边县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7年春季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雇佣他人装载机及四轮刨刨机将自家门前19.0095亩的防护林地推毁后用于种植农作物。
经鉴定,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2673公顷(19.0095亩),地类均为特殊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陈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土地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的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柳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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