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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邸某同居关系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张某某
邸某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深泽县人。
被告邸某,男,汉族,深泽县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邸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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